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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环保产业协会年度优秀会员单位(个人)评选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15/9/18 18:33:33来源:本站阅读量:

浙江省环保产业协会年度优秀会员单位(个人)评选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 一条 为进一步推动浙江省环保产业的发展,提高企业的自主创新能力,增强综合竞争力,更好地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新形势,同时表彰在浙江环保产业发展中取 得卓著成绩或者做出突出贡献的,及当年度大力支持协会工作的会员单位,带动会员工作及协会整体工作的发展,为此,我会决定在所属会员单位中开展“优秀会员 单位(个人)”的评选活动,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优秀会员单位(个人)”每年评选一次,评选的数量不超过当年会员总数的 10%。

第三条“优秀会员单位(个人)”评选工作由协会理事会领导,秘书处负责组织,按照实事求是、公平、公正、公开的程序,本着择优评定的原则进行,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干涉评选工作。

第四条 被评选为优秀会员单位(个人)的将授予荣誉证书,在会员大会进行颁奖,并可向国家、地方等相应的奖项推荐。

第五条 评选活动经费在当年会费中列支。

第二章 评选条件

参选优秀会员单位,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第六条 企业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政策、法律和法规,社会信誉良好,企业法人无不良经营记录;

第七条 企业当年在环保产业发展中有突出贡献,产品、技术处于同行业领先水平。

第八条 参加协会连续1年以上(含1年)的会员单位,遵守协会《章程》和各类“管理办法”,履行会员义务,按时交纳会费,积极参加

协会组织开展的各项活动,并在其中起骨干作用;

第九条 支持协会工作,有固定的联络员,及时反映会员的情况,踊跃向协会刊物投稿,对协会工作提出创新性建议。

参选优秀个人,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第十条 企业主要负责人或协会联络员;

第十一条 与协会联系紧密,积极参与协会开展的各项活动,及时反馈协会信息。

第三章 评选办法

第十二条 协会秘书处发布评选通知,明确评选的时间、要求和方式,会员单位自愿提出申请。

第十三条 协会秘书处对材料进行评审,评出优秀会员单位(个人)。

第十四条 评出的名单在协会网站公示一周,征求各界意见。经公示后无异议,授予“优秀会员单位(个人)”证书。

第四章 表彰

第十五条 在年终召开的年度会员工作会上进行表彰,颁发荣誉证书,有效期一年。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经协会理事会通过后执行。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协会秘书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