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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环境污染防治工程专项设计服务能力评价指南

发布时间:2018/1/19 16:23:34来源:本站阅读量:


浙江省环境污染防治工程专项设计

服务能力评价指南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浙江省生态环境保护条例》中行业协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建立健全行业规范的精神,加强浙江省环境污染防治工程设计单位的服务能力,提高我省环境污染防治工程的设计质量和技术水平,规范环保工程市场,维护公平竞争的环境,推进我省生态环保产业高质量发展,参照《浙江省环境污染防治工程专项设计服务能力评价指南(2015年颁布)》,依据《浙江省环保产业协会章程》,特制定本指南。

本指南为行业自律性文件,提出了环境污染防治工程设计单位的服务能力评价(以下简称能力评价)遵循的一般原则和工作内容,供各相关方参照采用。

第二条  能力评价是针对会员单位开展的,立足于行业自律的自愿性第三方评价活动,是按照规定的指标和程序,对会员单位提供环境污染防治工程设计服务的能力进行客观评价,并将评价结果向社会公开,供公众监督和有关部门、机构及组织采用。能力评价的申请、评价工作,遵循自愿、公开、公正、公平、规范的原则。

第三条  本指南所称的环境污染防治工程专项设计是指:环境污染防治工程的工艺设计、非标准设备设计和相应建构筑物等配套工程的设计,按工程内容划分为五个单项:

1.水污染治理工程;

2.大气污染治理工程;

3.固体废物处理处置工程(不含危险废物);

4.噪声与振动治理工程;

5.环境生态修复工程

第四条  能力评价证书分为:甲级、乙级、临时三种类型。甲级建议可承担相关类别所有环境污染治理工程及其配套工程的设计业务,规模不受限制;乙级与临时证书建议可承担相关类别环境污染治理工程及其配套工程的设计业务,其工程规模不宜超过《乙级及临时证书工程规模上限》(附件1


第二章  申请单位应具备的条件、材料和申报程序


第五条  申请能力评价证书的单位,应具备以下条件(具体要求见附件2):

(一)浙江省环保产业协会会员;

(二)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和相应的办公、设计、实验场所;

(三)具备必要的技术装备:办公自动化、电脑制图及基本的实验室装备;

(四)有健全的质量、安全管理体系;

(五)具有相应数量的环境保护及相关专业的中级及以上职称的技术人员;

(六)具有相应数量的环境保护及相关专业的设计技术人员;

(七)技术负责人须有一定的工程设计经验和工程业绩;

(八)具有一定的自主技术开发和创新能力。

第六条  申报能力评价证书需提交以下材料电子版(正本扫描件):

(一)申请表;

(二)浙江省环保产业协会会员证书;

(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办公场地的产权证明或租赁合同,实验室相关证明材料;

(四)已领取的各类工程设计证书,环保工程专业承包证书,环境污染防治工程设计获奖项目证书等,国家、省、市行业主管部门或省级行业协会评定的奖项或国家专利等;

(五)主要技术人员(中级职称以上人员)技术职称证书,并提供社会保险参保证明;

(六)技术人员的环境污染防治工程专项设计相关培训证书;

(七)上一年度财务报表或者审计部门出具的财务审计报告;

(八)全面质量管理制度文件或者体系证书;

(九)提供符合要求的近三年(以项目验收时间为基准)内已建成使用的环境污染防治工程项目有关证明材料,申报的每个单项须有一套技术材料(包括设计委托合同、设计方案、图纸、竣工验收报告/环保验收监测报告、用户意见等)。

上述材料的内容必须真实、有效。

第七条  申请能力评价证书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申请单位可在协会官方网站(www.zaepi.com)进行网上申报,填写申请表。协会秘书处在接到申请后进行初审,条件合格的签署初审意见,并落实两名项目管理员;条件不合格的予以退回修改并告知原因。

(二)项目管理员与申请单位对接,会同行业专家(必要时)及申请单位所在地市环保产业协会或相关管理部门,对申请单位的基本情况和工程业绩进行现场评审打分(临时证书不考察工程业绩),并通知申请单位提交申报资料电子版。综合打分分值在60分以下者,其申报应延缓。

(三)项目管理员根据打分结果编制审查报告,提交至协会综合服务部复核,通过后进行网上公示(公示期7天,如有异议,项目管理员负责调查落实),公示无异议由协会发放证书。审查报告纸质版交由申请单位,电子版由协会统一存档。


第三章  持证单位职责


第八条  环境污染防治工程设计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质量保证体系,建立责任制,严格执行各项规章制度。

环境污染防治工程设计单位应当对设计文件实行严格的逐级会签、会审。

第九条  设计文件应符合项目环评报告、可行性批准文件和设计标准、规范、规程等要求,保证工程设计的先进性、实用性、经济性和可靠性。

第十条  环境污染防治工程设计单位应当根据工程建设的要求,在设计文件中优先采用先进工艺、环保设备和优质材料、配套部件,不得在设计文件中推荐落后工艺和劣质的设备、材料。

第十一条  环境污染防治工程设计单位应当对提交给业主的设计文件负责。

环境污染防治工程设计单位应当配合施工、调试,负责交代设计意图和重要部位的设计内容,解决施工、调试过程中因设计而引起的技术问题,并按规定及时参加阶段验收。

重大复杂的环境污染防治工程应当派驻设计代表。  


第四章  证书有效性保持


第十二条  能力评价临时证书有效性

(一)临时证书有效期为一年;

(二)临时证书持证单位在达到乙级或甲级证书申报条件后,可申请转为乙级或甲级证书。

第十三条  甲级和乙级证书有效期三年,有效期满后进行重新申报(在不升级的前提下,经协会内部审查后具备证书延续条件的可直接公示、发证)。

第十四条  浙江省环保产业协会可不定期组织有关人员对获证书单位进行抽检。

第十五条  持证单位有以下行为之一者,由浙江省环保产业协会视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或者责令中止使用证书,情节严重的,注销其证书,并在两年之内不得申请:

(一)为无证单位或者个人提供评价证书的;

(二)采取不正当竞争手段承接业务的;

(三)出卖、转让、出借、涂改评价证书的;

(四)允许无证单位或个人挂靠其名下,从事环境污染防治工程设计业务的;

(五)因工程设计原因造成工程质量事故,或者污染物排放未达到设计要求的;

(六)被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通报或处罚的;

(七)证单位分立或合并后,未及时申请变更或注销评价证书的

(八)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

第十六条  持证单位须贯彻执行《浙江省环保产业协会鼓励合理价格竞标反对恶性竞争的倡议书》,并以此作为企业经营和发展中的自律行为,自觉维护公平竞争的环境,推进我省生态环保产业高质量发展。

第十七条  获得能力评价证书的单位承接项目后,必须严格按合同条款办事,为业主单位提供各项优质服务,对达不到环保工程设计要求的,应负责改进并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十八条  环境污染防治工程设计单位持有的浙江省污染防治工程专项设计服务能力评价证书、专利、专有技术以及计算机软件等知识产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剽窃、抄袭或者擅自出售、转让。

第十九条  持证单位分立、合并或者变更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登记地址等事项,需要变更证书的,应向协会提交下列申请材料:

(一)浙江省污染防治工程专项设计服务能力评价证书变更申请表(协会网站下载专区);

(二)工商档案或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出具的变更登记情况证明;

(三)变更后的营业执照复印件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复印件;

(四)原浙江省污染防治工程专项设计服务能力评价证书;

(五)单位发生分立、合并的,还应提供主要技术人员职称证书和社会保险参保证明。


第五章  评价收费


第二十条  能力评价工作不向申请单位收取评价费。评价所需的专家评审、证书制作、申报系统开发维护费用由发证单位支出。现场评审产生的费用由申请单位承担。


第六  监督管理


第二十一条  能力评价工作应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和本指南的规定,保证能力评价结果的公正性、科学性、一致性和完整性;严格执行自律机制,设立并公布投诉渠道,接受会员和社会公众的质询和监督,认真对待和处理能力评价过程中的投诉和反馈信息;不强迫或变相强迫企业参加能力评价。

第二十二条  浙江省环保产业协会参与能力评价的相关工作人员和专家应公正廉明、实事求是地开展工作,有义务为申请单位保守商业和技术秘密,不得随意修改申请单位评价级别,不得纵容申请单位提供虚假信息。对在能力评价工作中有违规行为的,将视其严重程度给予警告、通报批评、取消其参加能力评价工作资格等处理。

第二十三条  申请单位在申请能力评价过程中,不得有隐瞒事实、弄虚作假、行贿等行为。如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取消其参评资格;对已获得证书的,取消其证书并予以公告,且两年内不得重新申请。因虚假申报对社会公众利益造成损害或引发纠纷的,由申请单位及其有关责任人承担相关责任。

第二十四条  申请能力评价的单位,经过能力评价获得证书后,须自觉接受发证单位和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七    


第二十五条  《浙江省污染防治工程专项设计服务能力评价证书》和《浙江省污染防治工程专项设计服务能力评价申请表》由浙江省环保产业协会统一印制。

第二十六条  本指南由浙江省环保产业协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指南自202441日起实施,原《浙江省环境污染防治工程专项设计服务能力评价指南》(2015年颁布)同时废止。

 

 

附件1乙级及临时证书工程规模上限

附件2:浙江省污染防治工程专项设计服务能力评价证书申报条件

 

 

                            


附件1

乙级及临时证书工程规模上限

序号

环境工程类别

单位

乙级及临时证书

工程规模上限

1

水污染治理工程

工业废水处理

处理量:吨/

1000

城镇集中式污水处理

处理量:吨/

5000

中水回用工程

处理量:吨/

2000

垃圾渗滤液

处理量:吨/

200

分散式生活污水处理*

终端数:个

50

2

大气污染治理工程

燃烧及工业炉窑烟气治理

处理量:

标立方米/小时

100000

工业废气治理

处理量:

标立方米/小时

50000

3

固体废物处理处置工程

工业固体废物处理

处理量:吨/

50

有机废物处理

处理量:吨/

40

生活垃圾处理

处理量:吨/

30

4

噪声与振动治理工程

噪声与振动治理

投资额:万元

100

5

环境生态修复工程

污染水体、土壤、湿地、矿山、边坡修复等工程

投资额:万元

500

注:1、工程规模在乙级上限规定以内的,认定为乙级工程,超过乙级上限的认定为甲级工程;

2:分散式生活污水处理工程以终端数为标准,终端数量超过50个即可申报甲级。


附件2

浙江省污染防治工程专项设计服务能力评价证书申报条件


 

甲级

乙级、临时

技术人员

高级工程师/注册环保工程师

2

1

工程师

4

2

培训人员

/

/

工程业绩

至少二个甲级工程

至少一个乙级工程

注:1、上述技术人员指单项工程要求人数。但考虑到技术人员的学科兼顾性,如果同一个单位的申报项不止一个,允许技术人员跨项兼顾,但跨项兼顾人数的比例不能超过一个申报项应该拥有技术人员的50%。同一技术人员半年之内只能在同一单位的申报中使用。

2、培训人员可以是一般技术人员,不要求职务、职称,但其培训的专业项目应与申报的项目相对应。

3、一个单位的返聘与兼职人员比例不能超过总技术人员的50%,并且返聘人员年龄不得超出70岁。

4、技术人员需提供职称证书(如提供电子证书,需可在官方职称查询平台验证)。

5、两个乙级的工程业绩可以替代一个甲级工程业绩,但每个乙级单项业绩的规模不得低于乙级业绩上限的二分之一。若申报业绩多于一个,项目管理员随机抽取一个进行现场考察、踏勘。

6、申报临时证书不需要工程业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