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培养会员企业诚信意识,引导会员企业守信经营,营造 “守信光荣、失信可耻”的行业环境,提高行业信用水平和企业信用 风险防范能力,增强环保产业的综合竞争力,浙江省环保产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在会员企业自愿的基础上,依据有关法律法 规,结合行业特点,开展会员企业信用评价活动。
第二条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构 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35号)和《关于推进行业协会商会诚信自律建设工作的意见》(民发〔2014〕225号),以及《关于加强企业环境信用体系建设的指导意见》(环发〔2015〕161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浙江省环保产业和环保企业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环保企业信用评价,是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 参照国际通行的信用评价惯例,结合市场经济发展和浙江省环保产业特点,建立企业信用评价指标体系,并按照一定程序,收集企业的信用信息,经过科学、合理、公正的评价,分别确定其信用等级并予公示的一种制度。
第四条 环保企业信用评价遵循行业协会主导、企业自愿申请、接受政府指导和社会监督的基本原则。
第二章 评价原则
第五条 在开展企业信用评价过程中,贯彻以下原则:
(一)企业自愿申请原则。企业信用评价的目的是提高企业诚信意识和信用水平,加强行业自律,规范行业内部市场竞争秩序,促进行业健康有序发展;
(二)科学评价、公开透明原则。协会在企业信用评价过程中要独立、客观、公正、公开、科学、规范,严格执行评价程序;
(三)服务会员企业原则。评价对象为协会会员企业,协会为会员企业进行信用评价,不以盈利为目的;
(四)扶优分级原则。通过开展企业信用评价工作,向行业及有关部门推广应用信用评价结果,向社会提供守信企业的信用信息,帮助信誉良好的会员企业开拓市场,提高企业知名度,增强企业影响力,促进行业健康发展。
第三章 评价对象
第六条 同时满足以下条件的企业可以申请浙江省环保企业信用评价:
(一)协会会员;
(二)浙江省内依法登记注册的企业法人和其他经济组织;
(三)成立已满三个会计年度,近三年均有环保主营业务收入,企业处于非关、停的持续经营状态;
( 四)近一年内(至申报截止日期前)未受到行政处罚,且无严重失信行为。
第四章 评价方法及内容
第七条 企业信用评价根据客观、公正、独立、科学的原则设定指标体系,采用宏观与微观、动态与静态、定量与定性、历史与未来相结合的科学分析方法评定企业信用等级。
第八条 企业信用评价主要考核的内容包括:整体水平、财务状况、管理水平、技术能力和信用情况等方面,按照《浙江省环保企业信用评价标准及指标体系》进行评分。
第九条 企业信用评价等级根据参评企业的得分确定,定级前先计算参评企业各项信用指标的得分,相加后得出总得分,总得分对照相对应的信用级别。信用等级级别分为AAA、AA、A三级。每个等级均对应相应的信用状况,其具体等级符号、释义和计分标准见下表。
等级标准
等级符号 |
等级含义 |
评价指标 |
AAA |
信用很好,信用能力很强,风险很小 |
≥90 |
AA |
信用良好,信用能力可靠,风险小 |
≥80∠90 |
A |
信用较好,信用能力较稳定,风险较小 |
≥70∠80 |
第十条 协会根据企业信用评价结果,实施分类管理。AAA、AA和A级,分别对应一级、二级和三级守信企业。对被评为守信企业的,由协会纳入守信企业管理,实行鼓励和促进措施。
第五章 评价程序
第十一条 企业信用评价按照“申报-审核-初评-公示-发布结果- 授牌-复审”的程序进行。
第十二条 凡符合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会员单位,可直接向协会申报信用评价;也可将申请材料报各地市环保产业协会,由地市环保产业协会推荐申报。
参评企业提交的申报材料(一式两份),需根据统一格式和要求填写,加盖公章,并对所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负责。申报材料包括:
(一)《浙江省环保企业信用评价申报书》及相关证明材料(含电子版);
(二)其他需要提交的与企业信用相关的证明材料。
第十三条 协会对各单位报送材料的完整性进行审核,如果材料不完整,可要求参评单位补充或修正。
第十四条 协会受理企业信用评价材料,根据《浙江省环保企业信用评价指标及标准》对真实、有效的参评材料综合分析评价,逐项打分,根据最终得分初步拟定参评企业的信用等级初评结果。对认为需要核实的信息,必要时可向企业提出征询或组织专家赴参评单位和相关单位现场核查,现场考察工作人员和评审专家的差旅食宿费用由申报单位承担。
第十五条 初评结果在“浙江环保网”(http://www.zaepi.com)上进行公示,公示期为7个工作日。公示期内,接受社会监督和实名举报,举报须提交书面材料,并提供相应证据和联系方式。对公示过程中被举报的企业,协会进行调查核实,提出处理意见。
参评企业对评价结果如有异议,可提供真实有效的补充材料,申请复议。如情况属实,协会将对评价结果进行合理的修正。
第十六条 公示结束后,对拟发布的评价结果进行确认后,正式发文公布,并向参评企业颁发企业信用等级证书和牌匾。
第六章 企业信用评价的动态管理
第十七条 企业信用等级证书的有效期为3年。在有效期内对企业组织一次复审,复审采取简便有效的程序进行。
经复审达不到所评等级要求的,采取降低或取消信用等级等方法进行处理。
受评企业接到复审意见后,须认真整改,并在规定期限内将整改情况向协会做出书面汇报。凡被降低信用等级的单位,企业须将原信用等级证书寄回,更换相应的新证书。
受评企业出现重大违法违规和失信行为,协会将根据实际情况做出立即宣布信用等级无效并收回证书的处理。凡被取消信用等级的企业,自取消之日起,两年内不得重新申请信用评价。
第十八条 为保持企业信用等级的有效性和连续性,参评企业在有效期满后要继续参评者,应提前3个月重新提出信用评价申请,协会按程序对参评企业信用等级进行重新评价。复评时,复评程序按照受评企业首次信用评价的评价程序执行。
第十九条 当申报企业有分立、合并、转制、破产、主要管理人员变动等重大情况发生的时候,企业需要重新提出信用评价申请。
第七章 评价结果的推广宣传
第二十条 为了树立环保企业信用评价品牌,提升环保企业的市场竞争能力,协会在以下方面对信用评价结果给予推广宣传。
( 一)在“浙江环保产业网” 、《浙江环保产业》内刊和“浙江环保产业微信公众号”上公布信用评价结果,对诚信企业予以宣传;
(二)推荐给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及其它相关部门;
(三)向全国产业协会及其他行业组织积极推荐使用信用评价结果。依托协会在行业诚信道德建设中的引导作用,向相关政府部门、其他行业组织、金融机构、经济组织、相关企业等推介;
( 四)取得相应信用等级的企业,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合理使用信用评价结果,如企业形象宣传、产品推广及销售、工程投标、荣誉申报等。
第八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一条 协会相关工作人员和专家应公正廉明、实事求是、工作认真;不得擅自征集和披露企业信用信息,不得擅自修改及杜撰企业信用信息,不得随意修改企业信用等级,不得披露未经证实或虚假的企业信用信息,不得纵容参评企业提供虚假信息。
第二十二条 信用评价工作须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协会应严格依据评价标准和相关程序,独立开展行业企业信用评价工作,保证评价结果的公正性、科学性、一致性、完整性;严格执行自律机制,设立并公布投诉渠道,接受会员和社会公众的质询和监督,认真对待和处理评价过程中的投诉和反馈信息,认真核实信息的真实性。
第二十三条 参评企业在申请信用评价过程中,不得有隐瞒事实、弄虚作假等行为。如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取消其参评资格;对已获得信用等级的,取消其信用等级并予以公告,且两年内不得重新申请。因虚假申报对社会公共利益造成损害或引发纠纷的,由参评企业及其有关责任人承担相关责任。
第二十四条 参加协会信用评价的企业,获得信用等级后,须自觉接受协会和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二十五条 信用评价是协会根据参评企业往年的经营情况所作出的客观评价,协会不对企业评价后的经营行为负责。
第九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于2023年4月20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现予以发布实施。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浙江省环保产业协会负责解释。